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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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隐私政策

导言

  • 鉴于我司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分期付款买卖业务(如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业务(以下统称“业务”)服务,本政策与您密切相关。
    我司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因此我司非常重视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您在使用我司服务前,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本政策,我司将按照本政策的约定处理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此外,我司可能会不时依据法律法规或业务需要而对本政策进行更新。此时,我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公告)向您披露更新后的版本。
  • 涉及本政策(包括更新版本)中与您的权益(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我司已经以字体加粗、下划线或其他合理方式提示您应重点阅读。您应当在充分阅读、明确理解并同意本政策(包含更新版本)的全部条款后,开始使用我们的服务。如果您不同意本政策(包含更新版本)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能会导致您不能或不能完整使用我司所提供的服务或者无法达到我司开展业务活动的目的,而一旦您使用我司的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我司按照本政策(包括更新版本)使用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当法人因使用我司服务而向我司提交您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时,即表示您已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本政策,同意贵司将您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提供至我司,且同意我司按照本政策(包括更新版本)使用和处理您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

本政策包含以下内容:

  1. 一、 关于我司
  2. 二、 相关词语定义
  3. 三、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4. 四、 个人信息的提供、转移、公开、删除
  5. 五、 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6. 六、 您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程序
  7. 七、 我司对您行使权利的响应
  8. 八、 我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9. 九、 个人信息的储存及存储期限
  10. 十、 本政策的更新
  11. 十一、与我司联系
  12. 十二、争议解决
  13. 十三、参照适用

一、关于我司

名称:
上海三井住友总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联系邮箱:
021-5396-5522
联系电话:
Legal-Compliance-G@smflcn.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757号平安滨江金融中心1004-1007室
联系人:
个人信息保护小组

二、相关词语定义

  •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本业务活动中所指个人信息主要有
个人基本资料 个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国籍、家庭关系、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
个人身份信息 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社保卡等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指纹、面部识别特征等
个人健康生理信息 个人因生病医治而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就医记录、检验报告、既往病史等
个人教育工作信息 个人职业、职位、工作单位、教育经历等
个人财产信息 金融账户、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包括股权投资等)、信贷记录、征信信息、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信息
其他信息 婚史、行踪轨迹、未公开的违法犯罪信息等
  • 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我司按照本政策约定的内容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将对您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将导致您的权益(人格尊严、人身、财产等利益)受到损害。我司提醒您需重点注意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
  • 本业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加粗和下划线形式进行显著标识(即个人信息定义中以加粗和下划线标识的部分均为“敏感个人信息”)。
  • 本业务活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展示和推介、信用评估、磋商、谈判、签约、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购买标的物、办理标的物保险、标的物的交付、应付款项的回收、期末处理等、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所有应付款项之回收状况的风险监测、催收、回访、不良债权的追偿等、以及因公司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财务会计、法务合规、行政事务、IT事务开展等所有活动。
  • 第三方:指除我司与您之外的第三方,主要分为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以及与您相关的第三方。
  • 1.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主要指业务合同中涉及到的出卖方、生产商、回购方、担保方、保险公司等主体。
  • 2.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主要指:
  • ①关联公司:指现在或将来控制我司、受我司控制或与我司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公司、机构。控制指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实际运营关联或其他被依法认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被控制对象管理/经营的能力。
  • ➁本业务活动相关的第三方:主要指本业务活动开展时,在各活动过程中与我司时不时已(欲)建立合作关系的专业服务方,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服务公司、商业调查公司、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我司业务系统的维护方及其他服务提供方。
  • ③其他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
  • 3.与您相关的第三方,主要指:
  • ①与您有亲属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➁与您已(欲)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其他服务提供方。
  • ③其他与您相关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知悉您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的第三方。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 我司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根据本政策中所阐明的处理目的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以下统称“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 如果我司为了本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目的需要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我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更新本政策、重新签署文件、邮件、邮寄、网站公告、微信或其他便于您获知的方式)另行向您详细说明,在征得您同意后收集并使用。

(一)我司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 1.在开展本业务活动时,根据业务需要您主动提供的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
  • 2.在开展本业务活动时,我司从第三方(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以及与您相关的第三方)间接获取的您的信息,例如:个人基本资料、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
  • 您同意该第三方向我司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其中,您同意我司从“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中的“本业务活动相关的第三方”所包含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并查询您的业务合同履行、违约的相关信息。
  • 3.在开展本业务活动时,我司从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地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渠道获取的您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您同意我司通过上述渠道查询您的业务合同履行、违约的相关信息。

(二)我司基于以下 “处理目的”而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 具体的处理目的及相应的收集并使用的您的个人信息如下表所示:
编号 处理目的 所需收集并使用的个人信息等
1 服务内容展示和推介 为了向您介绍本业务以及对外推介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只限于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提供业务合同签署页复印件
2 信用审核 评估您的信用状况,有效控制公司风险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3 磋商、谈判 促成交易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4 签约、业务合同履行 签约、业务合同履行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5 贷后管理 实现资产管理、有效回收应收款项,实施诉讼、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法律措施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6 内部管理 顺利完成本业务、规范公司业务发展、加强公司管理,确保各个职能部门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我司在财务会计管理、法务合规管理、行政事务管理以及IT事务管理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会计账务处理、发票管理、文书制作、法律意见、合规审查、监察、业务系统运用、学习研究、对应司法部门及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邮寄、档案管理事务处理)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7 其他需要 除上述目的之外的被法律或业务合同容许的目的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四、个人信息的提供、转移、公开、删除

(一)提供

  • 我司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且在必要时可能向“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与您相关的第三方”及“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该第三方需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上述信息。除此之外,我司不会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您的上述信息,除非是匿名化后无法识别或无法关联到您的个人信息。
  • 此外,您同意我司向“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中的“本业务活动相关的第三方”所包含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以及向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地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渠道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并披露、报送您的业务合同履行、违约的相关信息。
  • “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以及“与您相关的第三方”的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依据具体交易而确定,您充分知悉该第三方均为完成具体业务而必需,同意我司向该第三方提供您的信息。
  • “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部分列举如下:
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见第二部分“相关词语定义”)
1.关联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
①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联系方式:020-8755-0021
②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株式会社(三井住友ファイナンス&リース株式会社) 联系方式:(81)3-5219-6400
③三井住友金融租赁(香港)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852)2523-2280
2.本业务活动相关的第三方 我司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且在必要时可能向专业服务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邮寄服务公司等)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如: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2212-2888
3.其他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 __

为便于您的理解,上表“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中仅列举出个别第三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您同意:

  • 1.即使未明确列举的“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只要基于处理目的需要且在必要限度范围内的,我司均可以向其提供上述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 2.若明确列举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但只要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未发生变化,我司仍然可以向变更后的主体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而无需再另行通知。

(二)转移

原则上我司不会向其他接收方转移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但在不影响我司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形的则除外:

  • 1.您自行提出要求的;
  • 2.事先征得您同意的;
  • 3.如我司进行兼并、收购、重组、分立、破产、资产转让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业务转移等优化配置或其他活动,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移,我司将要求接收方继续接受本政策的约束,如果接收方要变更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的,则接收方应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三)公开

我司原则上不会对外公开披露您的信息,除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披露或公开之前取得您的同意。

(四)删除

您对我司的所有债务(如存在多笔债务的,则自多笔债务)均得到清偿时,您有权向我司请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此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则我司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五、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我司可以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为了实现境外母公司对于海外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及其他所必须的业务等需求,且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向我司股东 “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株式会社”(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一丁目3番2号;联系电话:(+81)3-5219-6400)、及其他相关的境外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我司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的相应义务,并要求接收方需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上述信息。除此之外,我司不会向境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传输您的上述信息,除非是匿名化后无法识别或无法关联到您的个人信息。

六、您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程序

在您向我司提供个人信息后,我司尽全力保护您对个人信息享有的以下权利,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 (一)请求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
  • (二)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
  • (三)请求补充、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 (四)请求在您对我司的所有债务(如存在多笔债务的,则自多笔债务)均得到清偿后,删除您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 (五)请求撤回同意的权利。但是,如果您的撤回影响到本业务活动开展及我司利益实现的或者影响到业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则您同意对我司的所有债务(如存在多笔债务的,则自多笔债务)均得到清偿后或在赔偿我司的所有损失后再行撤回。您撤回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同意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 (六)请求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说明的权利;
  • (七)请求我司改正不当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约定)您个人信息的权利。
    您在行使上述权利或有任何疑问、异议,您可以通过“一、关于我司”章节中公开的联系方式向我司提出申请。当涉及到您的个人信息境外传输的,您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可以通过我司向境外接收方反馈,由我司代为接收您的申请、跟进境外接收方的处理结果,并及时向您反馈。

七、我司对您行使权利的响应

为了保障安全,我司可能需要您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在验证您的身份之后再处理您的请求。若我司决定受理您的请求的,则原则上应予两周内制作回答书。如果需要更长时间的,则我司需事前与您联系。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司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司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我司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及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司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司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 (一)与我司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 (二)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 (三)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 (四)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 (五)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 (六)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 (七)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 (八)与商业秘密相关的。

八、我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我司一直都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为此我司采用了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以便最大程度降低您的信息被泄露、毁损、更改、对外公开等的风险。

  •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小组,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实施个人信息的培训等管理措施。
  • (二)定期实施业务系统的维护检修、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等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应当将操作权限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内。
  •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我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司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等,力求将损失最小化。
  • (四)针对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应确认境外接收方是否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应对机制,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我国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九、个人信息的存储及存储期限

  • (一)存储地点
    原则上,我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集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二)存储期限
    存储期限为我司因信用审核等原因拒绝与您达成业务合同或至所有债务(存在多笔债务的,则自多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起5年。但是,法律法规有强制的存留要求的除外。如果删除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或者业务复杂等原因删除确有困难的,我司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到期后,如果您与我司再度开展业务的,仍然适用本政策。

十、本政策的更新

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司会根据本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更新本政策,该等更新构成本政策的一部分。未经您同意,我司不会削减您按照本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如该等更新造成您在本政策下权利的实质减少或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类型发生重大变化、个人信息的提供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到您个人权利的其他变化),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我司将再次取得您的同意。但是,如果本政策的更新和重大变更被拒绝,将可能导致我司无法提供相关服务。若您继续使用我司的服务,即表示您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受经修订后的本政策的约束。

十一、与我司联系

如果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本政策 “一、关于我司”中列明的信息与我司取得联系。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政策而引发的争议,您与我司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提交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参照适用

若我司关联公司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株式会社(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一丁目3番2号;联系电话:(+81)3-5219-6400)、三井住友金融租赁(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2楼4206-8室;联系电话:(852)2523-2280)在向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分期付款买卖业务等业务服务过程中需要处理(包括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并需要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情况下,除非相关业务服务提供方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中有与本政策不同内容的规定,(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参照本政策执行。

个人信息隐私政策

导言

  • 鉴于我司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分期付款买卖业务(如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业务(以下统称“业务”)服务,本政策与您密切相关。
    我司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因此我司非常重视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您在使用我司服务前,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本政策,我司将按照本政策的约定处理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此外,我司可能会不时依据法律法规或业务需要而对本政策进行更新。此时,我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站公告)向您披露更新后的版本。
  • 涉及本政策(包括更新版本)中与您的权益(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我司已经以字体加粗、下划线或其他合理方式提示您应重点阅读。您应当在充分阅读、明确理解并同意本政策(包含更新版本)的全部条款后,开始使用我们的服务。如果您不同意本政策(包含更新版本)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能会导致您不能或不能完整使用我司所提供的服务或者无法达到我司开展业务活动的目的,而一旦您使用我司的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我司按照本政策(包括更新版本)使用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当法人因使用我司服务而向我司提交您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时,即表示您已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本政策,同意贵司将您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提供至我司,且同意我司按照本政策(包括更新版本)使用和处理您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

本政策包含以下内容:

  1. 一、 关于我司
  2. 二、 相关词语定义
  3. 三、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4. 四、 个人信息的提供、转移、公开、删除
  5. 五、 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6. 六、 您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程序
  7. 七、 我司对您行使权利的响应
  8. 八、 我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9. 九、 个人信息的储存及存储期限
  10. 十、 本政策的更新
  11. 十一、与我司联系
  12. 十二、争议解决
  13. 十三、参照适用

一、关于我司

名称: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0-8755-0021
联系邮箱:
Legal-Compliance-G@smflcn.com
联系地址:
广州天河路385号太古汇1座2302单元
联系人:
个人信息保护小组

二、相关词语定义

  •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本业务活动中所指个人信息主要有
个人基本资料 个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国籍、家庭关系、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
个人身份信息 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社保卡等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指纹、面部识别特征等
个人健康生理信息 个人因生病医治而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就医记录、检验报告、既往病史等
个人教育工作信息 个人职业、职位、工作单位、教育经历等
个人财产信息 金融账户、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包括股权投资等)、信贷记录、征信信息、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信息
其他信息 婚史、行踪轨迹、未公开的违法犯罪信息等
  • 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我司按照本政策约定的内容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将对您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将导致您的权益(人格尊严、人身、财产等利益)受到损害。我司提醒您需重点注意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
  • 本业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加粗和下划线形式进行显著标识(即个人信息定义中以加粗和下划线标识的部分均为“敏感个人信息”)。
  • 本业务活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展示和推介、信用评估、磋商、谈判、签约、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购买标的物、办理标的物保险、标的物的交付、应付款项的回收、期末处理等、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所有应付款项之回收状况的风险监测、催收、回访、不良债权的追偿等、以及因公司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财务会计、法务合规、行政事务、IT事务开展等所有活动。
  • 第三方:指除我司与您之外的第三方,主要分为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以及与您相关的第三方。
  • 1.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主要指业务合同中涉及到的出卖方、生产商、回购方、担保方、保险公司等主体。
  • 2.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主要指:
  • ①关联公司:指现在或将来控制我司、受我司控制或与我司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公司、机构。控制指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实际运营关联或其他被依法认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被控制对象管理/经营的能力。
  • ➁本业务活动相关的第三方:主要指本业务活动开展时,在各活动过程中与我司时不时已(欲)建立合作关系的专业服务方,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服务公司、商业调查公司、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我司业务系统的维护方及其他服务提供方。
  • ③其他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
  • 3.与您相关的第三方,主要指:
  • ①与您有亲属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➁与您已(欲)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其他服务提供方。
  • ③其他与您相关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知悉您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的第三方。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 我司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根据本政策中所阐明的处理目的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以下统称“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 如果我司为了本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目的需要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我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更新本政策、重新签署文件、邮件、邮寄、网站公告、微信或其他便于您获知的方式)另行向您详细说明,在征得您同意后收集并使用。

(一)我司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 1.在开展本业务活动时,根据业务需要您主动提供的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
  • 2.在开展本业务活动时,我司从第三方(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以及与您相关的第三方)间接获取的您的信息,例如:个人基本资料、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
  • 您同意该第三方向我司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其中,您同意我司从“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中的“本业务活动相关的第三方”所包含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并查询您的业务合同履行、违约的相关信息。
  • 3.在开展本业务活动时,我司从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地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渠道获取的您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您同意我司通过上述渠道查询您的业务合同履行、违约的相关信息。

(二)我司基于以下 “处理目的”而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 具体的处理目的及相应的收集并使用的您的个人信息如下表所示:
编号 处理目的 所需收集并使用的个人信息等
1 服务内容展示和推介 为了向您介绍本业务以及对外推介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只限于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提供业务合同签署页复印件
2 信用审核 评估您的信用状况,有效控制公司风险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3 磋商、谈判 促成交易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4 签约、业务合同履行 签约、业务合同履行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5 贷后管理 实现资产管理、有效回收应收款项,实施诉讼、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法律措施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6 内部管理 顺利完成本业务、规范公司业务发展、加强公司管理,确保各个职能部门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我司在财务会计管理、法务合规管理、行政事务管理以及IT事务管理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会计账务处理、发票管理、文书制作、法律意见、合规审查、监察、业务系统运用、学习研究、对应司法部门及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邮寄、档案管理事务处理)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7 其他需要 除上述目的之外的被法律或业务合同容许的目的 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四、个人信息的提供、转移、公开、删除

(一)提供

  • 我司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且在必要时可能向“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与您相关的第三方”及“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该第三方需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上述信息。除此之外,我司不会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您的上述信息,除非是匿名化后无法识别或无法关联到您的个人信息。
  • 此外,您同意我司向“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中的“本业务活动相关的第三方”所包含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征信机构)以及向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地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渠道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并披露、报送您的业务合同履行、违约的相关信息。
  • “与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以及“与您相关的第三方”的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依据具体交易而确定,您充分知悉该第三方均为完成具体业务而必需,同意我司向该第三方提供您的信息。
  • “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部分列举如下:
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见第二部分“相关词语定义”)
1.关联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
①上海三井住友总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联系方式:021-5396-5522
②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株式会社(三井住友ファイナンス&リース株式会社) 联系方式:(81)3-5219-6400
③三井住友金融租赁(香港)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852)2523-2280
2.本业务活动相关的第三方 我司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且在必要时可能向专业服务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邮寄服务公司等)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如: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2212-2888
3.其他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 __

为便于您的理解,上表“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中仅列举出个别第三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您同意:

  • 1.即使未明确列举的“与我司相关的第三方”,只要基于处理目的需要且在必要限度范围内的,我司均可以向其提供上述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
  • 2.若明确列举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但只要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未发生变化,我司仍然可以向变更后的主体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而无需再另行通知。

(二)转移

原则上我司不会向其他接收方转移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但在不影响我司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形的则除外:

  • 1.您自行提出要求的;
  • 2.事先征得您同意的;
  • 3.如我司进行兼并、收购、重组、分立、破产、资产转让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业务转移等优化配置或其他活动,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移,我司将要求接收方继续接受本政策的约束,如果接收方要变更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的,则接收方应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三)公开

我司原则上不会对外公开披露您的信息,除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披露或公开之前取得您的同意。

(四)删除

您对我司的所有债务(如存在多笔债务的,则自多笔债务)均得到清偿时,您有权向我司请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此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则我司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五、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我司可以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为了实现境外母公司对于海外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及其他所必须的业务等需求,且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向我司股东 “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株式会社”(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一丁目3番2号;联系电话:(+81)3-5219-6400)、及其他相关的境外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我司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的相应义务,并要求接收方需基于本政策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上述信息。除此之外,我司不会向境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传输您的上述信息,除非是匿名化后无法识别或无法关联到您的个人信息。

六、您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程序

在您向我司提供个人信息后,我司尽全力保护您对个人信息享有的以下权利,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 (一)请求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
  • (二)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
  • (三)请求补充、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 (四)请求在您对我司的所有债务(如存在多笔债务的,则自多笔债务)均得到清偿后,删除您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 (五)请求撤回同意的权利。但是,如果您的撤回影响到本业务活动开展及我司利益实现的或者影响到业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则您同意对我司的所有债务(如存在多笔债务的,则自多笔债务)均得到清偿后或在赔偿我司的所有损失后再行撤回。您撤回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同意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 (六)请求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说明的权利;
  • (七)请求我司改正不当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约定)您个人信息的权利。
    您在行使上述权利或有任何疑问、异议,您可以通过“一、关于我司”章节中公开的联系方式向我司提出申请。当涉及到您的个人信息境外传输的,您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可以通过我司向境外接收方反馈,由我司代为接收您的申请、跟进境外接收方的处理结果,并及时向您反馈。

七、我司对您行使权利的响应

为了保障安全,我司可能需要您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在验证您的身份之后再处理您的请求。若我司决定受理您的请求的,则原则上应予两周内制作回答书。如果需要更长时间的,则我司需事前与您联系。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司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司将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我司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及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司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司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 (一)与我司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 (二)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 (三)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 (四)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 (五)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 (六)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 (七)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 (八)与商业秘密相关的。

八、我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我司一直都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为此我司采用了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以便最大程度降低您的信息被泄露、毁损、更改、对外公开等的风险。

  •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小组,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实施个人信息的培训等管理措施。
  • (二)定期实施业务系统的维护检修、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等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敏感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其他信息),应当将操作权限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内。
  •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我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司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等,力求将损失最小化。
  • (四)针对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应确认境外接收方是否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应对机制,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我国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九、个人信息的存储及存储期限

  • (一)存储地点
    原则上,我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集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二)存储期限
    存储期限为我司因信用审核等原因拒绝与您达成业务合同或至所有债务(存在多笔债务的,则自多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起5年。但是,法律法规有强制的存留要求的除外。如果删除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或者业务复杂等原因删除确有困难的,我司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到期后,如果您与我司再度开展业务的,仍然适用本政策。

十、本政策的更新

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司会根据本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更新本政策,该等更新构成本政策的一部分。未经您同意,我司不会削减您按照本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如该等更新造成您在本政策下权利的实质减少或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类型发生重大变化、个人信息的提供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到您个人权利的其他变化),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我司将再次取得您的同意。但是,如果本政策的更新和重大变更被拒绝,将可能导致我司无法提供相关服务。若您继续使用我司的服务,即表示您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受经修订后的本政策的约束。

十一、与我司联系

如果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本政策 “一、关于我司”中列明的信息与我司取得联系。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政策而引发的争议,您与我司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提交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参照适用

若我司关联公司三井住友金融租赁株式会社(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一丁目3番2号;联系电话:(+81)3-5219-6400)、三井住友金融租赁(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248号大新金融中心42楼4206-8室;联系电话:(852)2523-2280)在向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分期付款买卖业务等业务服务过程中需要处理(包括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并需要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情况下,除非相关业务服务提供方另行制定的隐私政策中有与本政策不同内容的规定,(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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